科研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医学会行为医学分会科研资助项目是中华医学会行为医学分会设立、用于行为医学研究的科研资助项目。
第二条 中华医学会行为医学分会科研资助项目来源于高校、医疗机构、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自愿捐赠;也可以通过合作的方式与有关单位共同筹集资金。
第三条 中华医学会行为医学分会科研资助项目以研究项目的方式运作,每年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中华医学会行为医学分会科研资助项目的立项目的:
1、以促进我国行为医学事业的发展为目标,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在行为医学的基础、临床、行为与健康、行为与疾病防治、心理行为评估和行为管理等领域开展研究;
2、提升行为医学的学术研究水平,扩大学术影响度。
3、提高行为医学专业人员的研究能力,培养行为医学专业人才队伍。
第五条 中华医学会行为医学分会科研资助项目的研究范围:
行为医学的基础研究;临床研究;心理行为评估研究;行为管理等。
第二章 发布与申请
第六条 中华医学会行为医学分会根据资金额度、行为医学研究发展趋势及重点问题,由项目管理办公室通过《中华行为医学与脑科学杂志》、行为医学网站、中华医学会行为医学年会等途径发布年度项目申请指南。
第七条 国内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的在编人员均可申请中华医学会行为医学分会科研资助项目,鼓励开展合作研究。
第八条 申请者必须按照本管理办法,认真填写《中华医学会行为医学分会科研资助项目项目申请书》,由所在单位对方案内容的科学性、真实性、可操作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至中华医学会行为医学分会。
第九条 每个项目的研究周期不超过2年。
第十条 在研究周期内,每人只能主持一个项目。
第三章 评审和立项
第十一条 中华医学会行为医学分会按照“依靠专家、公正合理、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中华医学会行为医学分会对申请项目进行初步筛查。对形式审查合格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行为医学分会常委会将根据初评情况、结合评议专家意见对项目进行审核,确定立项项目。
第十三条 被批准立项的项目负责人与中华医学会行为医学分会签订《中华医学会行为医学分会科研资助项目项目责任书》。
第四章 实施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中华医学会行为医学分会成立项目管理办公室对中华医学会行为医学分会科研资助项目进行管理;对立项的项目经费下达至负责人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 中华医学会行为医学分会科研资助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方案和经费使用规定。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方案的变更,须由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项目管理办公室,经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须按照规定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上报至项目管理办公室。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在撰写项目报告、公开成果(论文、教材、专著、专利等)时,应注明“中华医学会行为医学分会科研资助项目”字样。
第十九条 《中华行为医学与脑科学杂志》将优先刊登资助项目论文。
第五章 结题和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执行期限终止后1个月内认真总结,填写总结报告,并及时将相关资料汇总后报至项目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报中华医学会行为医学分会审定。
第二十二条 对按照项目计划如期完成各项指标,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管理良好的项目,中华医学会行为医学分会将予以表彰;对由于主观原因而未能开展项目内容,或出现问题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经费使用不当者,将根据具体情节,予以终止、追回经费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华医学会行为医学分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中华医学会行为医学分会
2010年8月16日

